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更新日期 | 110/08/19

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106年04月28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一、本會會員代表之產生,採定點定時投票之方式選舉。

二、本會會員代表之人數,每十名會員產生一名代表,未滿十名者,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之。

三、於選舉時同時選出候補會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三分之一。

四、會員在會期間各年度之常年會費應皆完成繳納或已結清積欠之常年會費,

       始具有投票及擔任或登記為會員代表被選舉人之權利。

第三條 

一、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改選。

二、選出之會員代表如出缺額時,由候補會員代表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三、原代表如缺額達半數時,或候補會員代表人數遞補不足時,即應辦理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

       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但原代表遺留之任期不足二分之一,則不辦理補選。

第四條 

一、本會理事會應在會員代表選舉日三十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更換時亦同。

二、前項會員名冊所列之會員如非本會章程規定之有效會員者,應在姓名下端註記。

第五條 

一、會員代表選舉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長或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

       之。辦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監事會並得指定監選人員。

二、會員代表選舉時,會員應出示身份證明並簽名或蓋章後,方可領取會員代表選舉票。會員不能親

       自出席選舉代表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

       數之半數。

三、會員代表選舉以無記名選舉法行之,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六條 

一、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票由本會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規定格式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由監事

       會推派之監事或由常務監事印章簽章後,始生效力。

二、會員代表參考名單之產生方式由具被選舉權之會員於選舉日三十日前向本會書面登記,或由本會

       理事會提名之,其人數至少與應選出名額同額。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本會理事會提名

       補足之。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變換登記執業處所之縣市者。

第八條 

會員代表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經監選人員確認後當場宣佈,並於選舉完畢七日內,

送交本會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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